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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制度

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21-12-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广西低碳能源材料重点实验室(下简称:实验室)科技项目实施有效管理,通过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充分整合各类资源,调动人才积极性,促进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的提高,结合国家、自治区和广西师范大学相关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项目是指由实验室承担的,以实验室为依托单位的科技项目,包含自然科学以及相关研究课题。为便于统一管理,依据项目资金来源不同进行分类,包括以下项目:

1.纵向项目:指由国家、自治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指定下达的科技项目或由科技人员以实验室或者学校的名义提出申请(申报)并获得国家、地方政府科技计划资助的科技项目;

2.横向项目:指由非政府部门提供研究资金来源的科技项目;

3.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指由财政专项提供资助的科技项目;

4.合作项目:指由外单位与我实验室科技人员合作承担的科技项目;

5.自选项目:指由我实验室科技人员自选并自筹资金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科技项目管理由分管的实验室领导负责,各研发组是对科技项目进行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实验室的其他职能部门有行使相应职能的义务。

第四条  科技项目管理按照提高我实验室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工程化成果开发的目标要求,突出重点,整合资源,鼓励承接各级各类重点、重大科技项目,积极开展外引内联的科研合作,力争出能力、出人才、出成果。


第二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五条  项目申报与立项

1.申报与立项的原则:符合国家现行科技方针与政策,具有一定的专业研究前瞻性,有前期研究工作基础,目标明确、团队精干、技术路线可行,阶段目标可考核。

2.项目申报与立项的程序

(1)项目申请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对于质量差、误时申报以及弄虚作假的项目,一律不予申报审批;

(2)各研发组负责对纵向项目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并组织对有限项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排序。形式审查不合格以及因限项要求排序筛选后落选的项目,退回课题组;

(3)以我实验室名义签订合同书或协议书的横向项目,必须向各研发组做相关情况说明并提交合同书或协议书草稿,合同书或协议书经审核后,方可签订。合同书或协议书签署后,经审核后备案;

(4)自选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相关材料经实验室各研发组审核后送学校科研管理处进行备案。

第六条  合同签订

各类科技项目必须以任务书或合同书的形式确认,项目一经批准,项目负责人应按批文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项目下达单位签订任务书或合同书。任务书或合同书必须经各研发组审查,报实验室主管领导审批后统一加盖实验室及学校公章。未经项目下达单位同意,项目主持人不能在签订任务书或合同书时擅自变更研究内容。对项目的考核应以任务书或合同书的相关约定为依据,根据项目下达单位的具体要求严格管理。

第七条  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由项目负责人按任务书或合同书的要求进行。科技人员在研究或研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高质量的完成科研任务。项目组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中的人身、财产安全。技术开发部有义务配合项目具体实施过程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同时也有责任监督指导项目的整个实施过程。

第八条  项目检查

实验室研发组负责人每年对各类科研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定期检查根据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的约定进行。没有特别约定的项目检查,一般安排在每年第四季度,每个在研项目(当年下半年立项的项目从立项的第二年始)都必须按照要求认真配合检查,填写年度执行情况表。所有检查应注重实效,形式不限。如果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或取得重大进展,项目负责人应随时上报技术开发部。

对于国家和上级部门下达的重大科技项目,实行项目进展定期备案。每半年由项目组对项目执行情况、财务情况和存在问题作出书面汇报,连同阶段性研究成果和论文,上报技术研发组备案,以备项目下达单位随时核查。

第九条  项目内容变更

凡研究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要求变更研究内容、进度、技术指标和调整研究人员等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实验室主任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按变更后的研究计划实施。

第十条  项目结题与验收

科研项目研究达到计划规定的研究期限,应当结题。研究期限以下达单位确定的研究期限为准。项目正常结题除提交有关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样品、试验或测试报告、论文或专著等研究成果外,必须填写结题报告,需通过鉴定的项目还应提供完整的鉴定(评审、评价等)材料;项目下达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依其要求执行。

项目验收工作按项目下达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需要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按科技部科技成果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鉴定和验收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同时进行。

第十一条  项目延期

科研项目由于各种客观因素无法按期完成的,必须及时按项目下达单位的相关规定提出项目延期申请。具体延期规定按不同项目类型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撤销或终止

无法继续实施或已失去继续实施意义需要撤销或终止的项目,由项目承担者按项目下达单位的相关要求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附上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的详细说明,最终由项目下达单位作出决定。

有委托管理单位或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项目,申请撤销或终止的材料应当附上委托管理单位或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审核意见。

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或终止研究工作,应事先向研发组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实验室主管领导审批,在得到项目下达单位的批复后,办好研究工作、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研发组负责与项目下达单位协调,做好项目后续实施或撤销终止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档案管理

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应指定人员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确保项目资料的完整。

 

第三章   项目保障与监督

第十四条  对于科技经费数额较大的国家科技攻关项目、高技术研究项目、预研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实验室应作为重点项目进行管理,并从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给予重点保证,以确保任务完成。

第十五条  重大科技项目以及涉及联合攻关的协作项目,由研发组组织相关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参与洽谈。合同应由实验室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合同文本一并送交学校科研管理处审核并管理。

第十六条  凡需要依托单位给予条件保证的重大项目技术合同,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连同合同文本一并送交研发组审核后,送科研管理处及相关职能处室审批、管理和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采用项目下达单位规范的合同样本,由实验室的技术开发部组织审核签订,并加盖实验室的公章。项目合同签约人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在没有书面授权证明时,其他人不得代为签署合同。凡实验室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和未加盖实验室公章的,我实验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  纵向项目、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及自选项目取得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权属与管理(包括成果的保密、登记、转让、奖励等)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横向项目、合作项目的由按合同双方合约执行。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项目承担(申请)部门及有关人员(包括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通知项目下达单位中止并撤销项目,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补助经费,在1-3年内取消相关人员的项目申请资格等处理。

1.无故不履行项目合同或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的;

2.随意变更项目合同内容的;

3.项目到期不申请验收或因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不能通过验收的;

4.不按规定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相关材料的;

5.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端行为的;

6.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国家或自治区相关办法规定的。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经费包括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经费及合作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统一纳入学校财务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各类项目的规范性文件,独立建帐,专款专用。

1.项目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通知财务核算部,并提交项目基本情况。财务核算部应按财务核算规定,正确归集课题或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并根据通知核对收到的款项。当收款计划发生变更时,项目负责人要以书面形式另行通知技术开发部和财务核算部,以便及时调整。

2.需要向合作单位拨付款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技术开发部提交合作协议和拨款申请书,经研发组审批后转交财务核算部执行。申请必须明确下列要素:拨付款项项目全称、收款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行、付款内容及金额。财务核算部根据批复的申请将款项及时拨付给合作单位。

3.为明确核算对象,项目负责人在报销项目经费时需在报销单据上注明项目的约定简称,以便财务核算部准确归集费用。

第二十二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包括如下内容:

1.设备费:是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研究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自治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自治区本级会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经项目下达单位审核同意并报技术开发部审核后送学校科研管理处备案;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与本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具体标准按项目下达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间接费用包括如下内容

1.管理费:是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学校现有公共资源的消耗,如使用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2.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按课题统一核定,纳入学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如果项目有合作单位,则应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书中明确。绩效支出应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的实绩由实验室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有关结题手续,同时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手续。若项目确已完成,应在一年内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第二十四条  研发经费的拨付和使用按照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因故中途终止的纵向项目,剩余经费按有关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的相关规定,依托单位将提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用。除项目管理费以外的其它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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